汽車技術服務與營銷《汽車保險的險種-案例20 丟了汽車鑰匙,被盜少賠多少?》
法院認為,條款中關于“被人未能提供車鑰匙〞的約定應如何理解是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老實信用原那么,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僅從“被人未能提供車鑰匙〞的文義表述上,并不能確定被人應提供車鑰匙的數量和范圍,所以應按照雙方訂立此條款的目的進行解釋。通常情況下,車鑰匙是開啟機動車的唯一工具,車鑰匙的失控必然會增加投保車輛被盜的,隨著被人理賠的實現,未提供車鑰匙所造成的即轉由公司承當。雙方在合同中約定被人未能提供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目的即是為防范上述。據此判斷,“被人未能提供車鑰匙〞,應理解為被人在索賠時應將車輛的全部車鑰匙交給人。判歐陽先生敗訴。
如果是汽車被搶,那就應該是另外一回事。如果面對劫匪,車主不得已交出車鑰匙,公司就不應該有5%的免賠率。因為,在這種情況下,車主面臨著生命危險,他絕對不會想少了一把鑰匙,公司有5%的免賠率,連整車都被搶走了,何況一把鑰匙?公司也不應該據此給被人增加免賠率的懲罰。
2021年5月6日,歐陽先生購置了一輛價值萬元的汽車,隨即在公司投保了全車盜搶險等相關險種。兩個月后,汽車被盜,車主因先前喪失了一把車鑰匙,理賠時只向公司提交了一把原車鑰匙和兩把自配鑰匙,但公司卻以未將原廠車鑰匙全部提交為由增加免賠5%,共計6350元。歐陽先生認為自己已經按合同條款的規定提交了現有的全部車鑰匙,公司的免賠理由不能成立。公司認為,合同的條款中有明確約定,假設索賠時被人未能提供車鑰匙的增加5%的免賠率,因此扣減歐陽先生的理賠費6350元是合理的。
單從對條款的解釋來看,應對公司的免賠予以支持。但從生活實際來看,公司的合同條款還有許多需要完善的地方。由于合同的免責條款是格式條款,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那么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在?法?第18條中也有類似規定,合同中假設有免責條款,公司及其代理人應對其盡說明義務,否那么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此規定是對格式條款的內容及擬定者的義務加以標準,提請注意必須到達足以使被人注意到其免除或限制責任條款的存在,確立當事人之間相應的權利和義務,保護格式合同中處于弱勢的一方當事人的權利,限制制定格式合同一方憑借其優勢對另一方當事人權利限制的剝奪。因此,公司是否對該免責條款盡其說明義務也是其能否生效的關鍵所在。
由于雙方存在分歧,所以歐??????????????先生將公司告到法院,要求公司給付免賠范圍內的金6350元。
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對如何理解合同中關于“被人未能提供車鑰匙〞的含義產生了分歧。歐陽先生認為,只要在索賠時提供了車鑰匙,就應視為已完成了提交車鑰匙的義務,而不管是否將車鑰匙全部交齊;公司那么認為,合同中要求被人交車鑰匙,就是要求被人將全部車鑰匙交出。車鑰匙的喪失將增加車輛被盜的,歐陽先生在車鑰匙喪失后并未通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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