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5號)第三十九條規定,出租汽車駕駛員有下列不具備安全運營條件情形之一的,由發證機關撤銷其從業資格證,并公告作廢:(一)持證人身體健康狀況不再符合從業要求且沒有主動申請注銷從業資格證的;(二)有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有吸毒記錄,有飲酒后駕駛記錄,有暴力犯罪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記滿12分記錄。
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朱某俊持有的出租汽車駕駛員相應的從業資格證件予以撤銷,并公告作廢(名單見附件),本公告自發布之日生效。